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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女士:两年前,我与邢先生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将4岁儿子小明的抚养权由邢先生承担,我每月交付600元的抚养费用。去年6月份,邢先生与刘某再婚后,两人忙生意时经常将孩子锁在家里,让孩子独自生活。即使两人回到家里,刘某对孩子不是喝斥就是痛骂,邢先生稍有不如意,便动手打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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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还可以变更吗
来源期刊 宁夏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院判决 抚养权 孩子 抚养费用 交付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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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法院判决
抚养权
孩子
抚养费用
交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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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宁夏人大
月刊
1672-9471
64-1042/D
银川市贺兰山中路2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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