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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不是公民,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最终是要出生的,是未来的法律主体。因此保护胎儿的权益是对人身权的延伸,是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各国民事立法都对未出生的胎儿采取保护主义,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近代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之立法模式选择主要有三种: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绝对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说明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了照顾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法律予以了特殊考量,但我国在胎儿的法律保护方面仍有所欠缺,我国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胎儿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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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来源期刊 经济期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胎儿 权益保护 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立法 完善立法
年,卷(期) 2015,(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7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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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海婳 上海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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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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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经济期刊
月刊
1671-5853
50-9237/F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上丁企业公园
出版文献量(篇)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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