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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报备范围、审查方式等有了一些变化,作出了新的规定。就新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来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情况应当引起重视: 一、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后,审查机构工作量明显增大 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项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报备范围、审查方式、相关规定也有了一些变化。根据这些规定,就自治区范围而言,新增加的政府规章的制定、报备主体,主要是克拉玛依市和吐鲁番市的人民政府,伊犁哈萨克、昌吉回族、博尔塔拉蒙古、巴音郭楞蒙古、克孜勒苏克尔柯孜五个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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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任重道远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审查工作 备案 制定主体 区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 审查方式
年,卷(期) 2015,(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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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锦森 4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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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规范性文件
审查工作
备案
制定主体
区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
审查方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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