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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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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兼营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 增值税业务 会计处理 企业 兼营 国家税务总局 应税项目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5-7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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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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