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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方,也就是收款方;而受票方为接受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方,即付款方。但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付款方、收款方甚至供货方发生变化。这种情形下,在税法上是否可能会引发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华税律师以收款方发生变化的情形为例,为您做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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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债权转让导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债权转让 风险 经济活动 市场主体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收款
年,卷(期) ns_201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8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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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债权转让
风险
经济活动
市场主体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收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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