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存在利益争端的双方通过在法庭上各自陈述观点,然后由法院运用审判权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除此之外,以“和解”为基本理念的非诉讼机制也在不断发展着,如儒家所倡导的提倡“和谐、德治、教化和牺牲”的息讼文化、英国运用乡土知识来解决纠纷的自治市法庭和“泥足法庭”等。近代而言,最能体现“和解文化”的是发源于美国的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本文致力于探讨ADR是如何产生并对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产生作用的,进而分析促使ADR产生的因素及其所带来的利与弊,从而为探究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国外经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