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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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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司为员工购买手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抵扣 手机 员工 公司 增值税项目
年,卷(期) ns_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7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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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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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抵扣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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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项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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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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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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