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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改稿与此前初审和二审稿最大的区别在于: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且删除了二审稿中关于“三年过渡期”的规定;其他有关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收费管理办法、享受政策优惠、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与前两稿相比基本没有变化.民促法修改的落地对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保障实现平稳过渡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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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分析
来源期刊 民办教育新观察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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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6,(12) 所属期刊栏目 热点聚焦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9
页数 4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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