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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法已经将“不以营利为目的”删除,为营利性学校在实践中等发展扫除了障碍.正在修订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学校制度作出规范,就成为不得不做的事情.而目前这部法律叫做《民办教育促进法》,既要保留鼓励和促进的原有基调,又面临分类管理的规范,注定促进和规范都是不彻底的,没有摆脱原来这部法律面临的尴尬境地.如果不能摆脱这种境地,也要明确一些最基本的要件. 一、关于分类的总体思路 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分类标准明确、举办者自愿,建立捐资办学制度和扶持政策,建立营利性学校制度和扶持政策,允许现有不符合营利或非营利条件的民办学校规范发展,并尽量争取优惠政策.最终实现分类过渡.这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导向.符合经济新常态下财政经费紧张、教育消费增长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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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修改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来源期刊 民办教育新观察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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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教育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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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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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烽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 10 43 2.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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