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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股东出资建立在“出资合意”与“出资行为”两个事实的基础之上,由于这两个事实,继而产生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效果。如果股东只具有出资合意却不缴纳出资,一方面违反了自己的出资认购义务,而且属于根本性质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与其他出资股东的意愿相悖,也必然会损害出资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①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体现对其他出资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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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例外: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之思
认缴出资
加速到期
法人人格
出资期限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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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略论解除股东资格条件的司法认定
来源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学科
关键词 出资 股东 司法
年,卷(期) 2016,(10)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4-164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299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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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出资
股东
司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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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职工法律天地
半月刊
1008-9837
36-1207/D
16开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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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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