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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应当提前10日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违法者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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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擅攀高入罚 彰显服务善意
来源期刊 法庭内外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善意 服务 登山活动 擅自变更 四川省 山峰 违法者 应当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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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
月刊
1005-0116
11-3206/D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82-893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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