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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如何解释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向来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论,前者认为其为主观的超过要素,进而认为收受型受贿是目的犯,只有收受他人财物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时才能构成该罪;后者则将其理解为一种客观行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任何一个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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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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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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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 客观行为 他人财物 客观说 主观说 目的犯 要件
年,卷(期) tjjcb_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66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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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
客观行为
他人财物
客观说
主观说
目的犯
要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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