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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建立档案的法律依据 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畜禽为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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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规模
生猪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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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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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对策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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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规模养殖场的档案建立与应用
来源期刊 中国禽业导刊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6,(9) 所属期刊栏目 饲养管理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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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安龙 6 7 1.0 2.0
2 陈宏明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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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禽业导刊
半月刊
1008-0619
32-1489/S
8开
江苏省扬州市
28-153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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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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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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