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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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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损害赔偿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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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建筑领域中工期违约金的忧虑
建筑领域
工期
违约金
承包商
工程款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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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来源期刊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违约金 证明 《合同法》 当事人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约定 权利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4-19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45 785 16.0 28.0
2 张海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11 103 4.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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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违约金
证明
《合同法》
当事人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约定
权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双月刊
1000-4246
31-1889/C
上海桂林路100号
4-387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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