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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通过州法层面的形象权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赋予保护,权利人对基于其人格产生的商业利益具有排他的权利。然而,网络环境中的形象权保护却受到作为联邦法的《通信规范法案》(CDA)的限制,其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可以阻却原告基于州知识产权法的诉请,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具有的侵权责任。但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观点。应从文义解释出发,认定该避风港原则对基于州知识产权法的诉请并不适用,因而不能豁免被告在网络环境中侵犯形象权的责任。形象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为基于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仿冒原理,这为我国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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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对网络环境中形象权保护的限制
来源期刊 知识产权法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通信规范法案 形象权 限制 联邦法 州法
年,卷(期) 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28
页数 15页 分类号 D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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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建臣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9 59 4.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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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规范法案
形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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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
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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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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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
半年刊
上海市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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