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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适用的领域之间存在质的差异,心理学、行业研究相关的新发现不断表明这种差异对著作权法而言已经难以忽视,对所有领域、所有创作者适用一套激励理论以及给予同一程度的经济权利保护,未必能促进相关领域的创作。而重要的版权制度在处理异质性(譬如不同类型的作品)时表现出显著的混乱。本文试图通过澄清作者、作品、受众三种易被混淆的标准,从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建立一套以作者标准为核心的三步衡量法,以便于灵活而有效地确定权利的归属与范围,实现各领域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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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功能的反思与重塑——基于著作权法结构与价值目标的双重视角
独创性
体系划分功能
价值评判功能
事实描述功能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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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著作权法裁判的核心:作者,而非作品
来源期刊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著作权 作者 异质性 裁判 作品
年,卷(期) 201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0-198
页数 29页 分类号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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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作者
异质性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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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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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年刊
16开
北京市
201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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