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但是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有关机动车善意取得的规定中却没有体现出机动车登记的作用。那么现行民法规范中,机动车登记的功能与地位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明确探讨的前提概念。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公示和公信是相互区分的两个概念,前者解决对抗问题,而后者解决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的问题。其次,由于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占有(交付)均是机动车物权的公示手段,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判断何者具有公信力,何者处于优先地位。从立法趣旨来看,机动车登记带有浓厚的行政监管色彩,而且其在民法上存在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促进机动车监管。从交易实践来看,机动车登记名实不符的情况非常多见,当事人虽然重视机动车登记,但是更多的是担忧行政监管的问题。机动车登记在民事交易中的地位未必如我们预想的重要。而从登记程序上来看,主要因为机动车登记采形式审查主义,虽然形式要件非常复杂,但是机动车登记仍无公信力可言。最后,以机动车善意取得为例,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进行解释,印证了上述判断,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机动车登记在民法上的功能与地位,即机动车善意取得的来源在于机动车的占有而非登记,在要件构成上机动车登记也无地位可言,当事人受有占有后即可善意取得,登记在其中只对当事人善意的判断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