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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性质不同会直接影响著作权归属进而影响娱乐节目产业的发展。综艺节目的作品性质究竟是汇编作品还是影视作品,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未有定论。要解决这一分歧,必须首先明晰汇编作品和影视作品的理论关系。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是区分不同作品类型的关键,也是探讨作品间相互关系的核心视角。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主要表现为作者的'创造性选择'。影视作品的本质在于画面的呈现,对素材或在先作品的'创造性选择'和演绎是影视作品创作的基础和前提。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汇编与演绎基础上对镜头的衔接。鉴于综艺节目也具备由'镜头'与'衔接'呈现的运动的感觉,并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表达,综艺节目属于影视作品,而非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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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综艺节目的作品性质辨析
来源期刊 私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综艺节目 汇编作品 影视作品 独创性
年,卷(期) 201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4-240
页数 17页 分类号 D923.41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于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7 5 1.0 2.0
2 杜晨博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 1 1.0 1.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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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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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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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综艺节目
汇编作品
影视作品
独创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私法
半年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理科5号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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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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