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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规模损害(可能是由某种单一的原因或一系列同质的原因引起)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受害者之众多。然而,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个体损害的个别归责。因此,在传统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大规模损害的归责问题将在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满足责任的因果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框架下得以解决。在大规模轻微损害的案件群中,考虑到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问题,受害人缺乏理性的诉讼利益促使其提起诉讼,而侵害人却因为受害人的众多而享受着可观的收益。为了有效制止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引入利润追缴之诉。而在真正的大规模损害中,即个人的损失相对较大时,则需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加以解决。要使私人权利实现便捷化、减轻审判压力,可以在程序上对个人诉讼请求“打包”统一处理,如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此外当然也存在法庭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斡旋、调解或者仲裁。在民事责任法的框架之外还存在无法被归于任何权利主体的所谓的经济损害。就环境损害而言,存在两种规制模式:将受损害的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张至恢复原状的费用,或者把纯粹的经济损害作为集体性的,即社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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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大规模损害的民法归责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大规模损害 人身损害、物的损害和财产损害 责任财产储备 损害保险和责任保险集团诉讼 环境损害
年,卷(期) 201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9-254
页数 16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潘淑君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2 0 0.0 0.0
2 申有哲 韩国忠南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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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大规模损害
人身损害、物的损害和财产损害
责任财产储备
损害保险和责任保险集团诉讼
环境损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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