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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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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基本社会权利和最低限度生存权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可诉性 尊严 自由 形式原则 权能
年,卷(期) 201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283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1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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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克劳迪亚·托莱多 1 0 0.0 0.0
2 周夏青 南京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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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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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
可诉性
尊严
自由
形式原则
权能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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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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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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