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依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老师因失职而引发学生伤害的,学校应为教师的失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文章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持续改进医保管理
医保管理
费用控制
考核
高校后勤改革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探讨
高校后勤改革
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租船合同的安全港义务责任承担
租船合同
安全港
责任期间
责任归属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老师疏于管理,相应责任学校承担
来源期刊 青少年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责任 老师 学校 管理 失职行为 法定代表人 法律规定 工作人员
年,卷(期) qsnyf_2017,(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17(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事责任
老师
学校
管理
失职行为
法定代表人
法律规定
工作人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少年与法
双月刊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三支路1号
出版文献量(篇)
2775
总下载数(次)
4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