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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为何?学界及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业主委员会应当适用此条款,被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我国已有民事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均肯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及民事权利能力、相对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未来的民法典应遵循业已形成的通识、司法判例或基本规则,明确肯定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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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能法律地位
来源期刊 社会治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
年,卷(期) shzlb_2017,(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8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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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耀东 南开大学法学院 81 470 12.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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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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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社会治理
月刊
2096-0786
10-1285/D
16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
80-739
201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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