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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定位?以民法而论,亟待考量和解决的问题就有如下三端:首先,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新兴人类,获取人的法律人格?结论应当是否定的。人工智能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但绝不可能具有人类的理性诉求和表达,更不可能有积极的自我认知能力和情感、意念产生输出机制。不会主张自己的人格权,更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个人尊严和隐私。由此而论,“他们”只能是客体而不能飞升成为主体,更不可能获取法律人格甚或取代主体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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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刘云生: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
来源期刊 现代视听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定位 民法 法律地位 认知能力 人类 人格 理性
年,卷(期) 2017,(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88
页数 1页 分类号 T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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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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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现代视听
月刊
2096-4668
37-1514/G2
大16开
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707
197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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