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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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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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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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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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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征契税
来源期刊 广东农村实用技术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 国家税务总局 股份合作制 村民委员会 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 村民小组
年,卷(期) 2017,(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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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
国家税务总局
股份合作制
村民委员会
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
村民小组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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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广东农村实用技术
月刊
广东天河区金颖路31号五山广东省农科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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