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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索)》(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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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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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搞好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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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如何界定
来源期刊 广东党风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监察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察机关 界定 管理权限
年,卷(期) 201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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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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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监察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察机关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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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
月刊
2096-8337
44-1742/D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三横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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