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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实务中认为,中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机在行使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做出的程序性和处于中间的阶段性行政行为,由于对权利相对人没有产生独立和终局的行政法律后果,故原则上是不能起诉.本文从作者实际参与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入手,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最终审判结果显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了权利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明显、实际影响了权利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且,权利相对人不可能通过其它诉讼获得救济,则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就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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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间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来源期刊 法制博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中间行政行为 可诉性
年,卷(期) 2017,(5)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8-1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1
字数 3352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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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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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旬刊
2095-4379
14-1188/D
大16开
山西省太原市
22-80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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