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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维护法制统一,备案程序应当坚持主动审查为主、被动审查为辅的原则。作为备案机关,国务院的审查权限范围小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其应当被明确赋予依照宪法法律进行备案审查的权力。为解决备案机关与享有改变或撤销权的其他机关之间的冲突,避免省级人大的改变或者撤销权成为“休眠”的权力.备案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等问题,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无果,应当直接要求省级人大进行纠正。对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如果地方性法规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在该地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无需交由国务院决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对于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将撤销区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同时增加宣告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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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程序的思考
来源期刊 法治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备案 审查 冲突 合法性
年,卷(期) 201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70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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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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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治社会
双月刊
2096-1367
44-1722/D
16开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广东警官学院
46-576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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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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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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