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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等领域能够生成满足最低程度的独创性的作品,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以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人工智能不会因为其生成作品而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人工智能不具有意识,更不具有人类智能,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只能作为权利的客体,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同时,为人工智能设定代理人使其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不正当而且不可行。另外,人工智能无法享有、行使和救济其权利,其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不利于人类文艺、科学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违背了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我国著作权法可以依照职务作品的形式,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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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 著作权制度基本原理
年,卷(期) 2018,(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8-104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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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佩芳 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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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著作权制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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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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