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给付货币”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应以“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被告出让的公司股权,双方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诉称自己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各项公司债务,并蒙受了相应损失,诉请被告返还上述垫付债务并赔偿相应损失等共计四千万余元。虽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但因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不是给付货币,而是“股权转让”,故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不能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推荐文章
医保给付管理中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
医疗保险
给付内涵
给付管理
论加害给付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加害给付
过错
固有利益
履行利益
国际社会医疗保险给付管理经验
医疗保险
给付管理
国际经验
规划设计费的给付问题相关研究
城市规划
设计费
给付
标准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给付之诉中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给付之诉 争议标的 货币 合同履行地 股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年,卷(期) 2018,(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4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5.1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艳英 3 0 0.0 0.0
2 魏文豪 1 0 0.0 0.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18(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给付之诉
争议标的
货币
合同履行地
股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特区法坛
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出版文献量(篇)
3152
总下载数(次)
18
总被引数(次)
0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