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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赵某香、赵某儒、邓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犯罪。【基本案情】2016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香、赵某儒、邓某某明知“雷沃”牌FR220挖掘机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在格尔木市南郊浩源汽配城附近,未经法院准许,擅自拦截运输车辆,将“雷沃”牌FR220挖掘机转移至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致使财产保全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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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赵某香、赵某儒、邓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一案
来源期刊 青海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查封 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财产罪 格尔木市 情节严重 财产犯罪 运输车辆
年,卷(期) 2018,(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5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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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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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海检察
双月刊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7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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