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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仵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大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款是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中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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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法律适用的理解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机关 制法 法律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执行程序 建筑物
年,卷(期) 201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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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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