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古典哲学的传统中,关于国家的学说,被称为伦理学,这并非人伦关系意义上的伦理学,而是哲学伦理学,也被称为纯粹伦理学。在此,我们尝试以古典哲学传统中的术语来检视黑格尔法哲学的伦理方面,也就是检视其国家哲学,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黑格尔也以这样的术语建构其国家学说。由于概念、术语及其系统决定一个学科的清晰度与思维方式,因此思维方式与方法的问题是本研究的重要核心之一。在本研究关于国家概念的这部分中,在文献上,虽然也涉及其早期的一些著作,然而主要关涉《精神现象学》与《法哲学》,前者是黑格尔基本思维方式与方法,后者是其思维方式与方法在法哲学研究的具体呈现。而其思维方式与方法在学术渊源上则主要关涉康德与费希特,特别是关涉康德的道德律令,黑格尔以其不同于古典哲学的辩证法面对他们的伦理哲学(国家哲学),在批判继承其伦理哲学的必要因素的同时,发展出自己具有历史品性的法哲学与国家哲学之思想,亦即精神或绝对精神所决定的历史,也就是说,国家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在此,以绝对精神作为国家基本概念的精神现象学,不仅是法哲学的基础理论,而且在法哲学中真正完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之建构,这不仅是黑格尔对作为其出发点的康德等思想的反思,而且也是德国古典哲学在方法论与思维质量上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总体的哲学方法论,亦即其辩证法,将事物的辩证导入概念的辩证,将本体的辩证导入本体论的辩证,将历史辩证的方法融入他的整体的本体论、形上学的哲学探究方法中,这本质上也是其研究法哲学与国家哲学的方法,其伦理学与国家政治思想就是这一辩证历史概念的产物,就是这一辩证历史发展概念的产物。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及其方法,极大地影响了其后包括马克思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