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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标的,在发生承保事故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类型。人身保险事故中当事人取得保险金的流程一般如下: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进行核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了保险金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有通知和提供资料的义务,资料应该是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的材料。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拒赔权利,基于此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事故的“故意性”拒绝赔付。在保险人和保险金申请人都对保险事故的“故意性”负有主观举证责任,且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故意免责的证明责任做相关规定时,由此在司法实务中引发审判人员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亦不统一。本文拟结合现有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人身保险事故中“故意”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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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身保险事故中“故意性”的证明责任研究
来源期刊 天津社会保险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身保险 “故意性”要件 证明责任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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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先亮 扬州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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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身保险
“故意性”要件
证明责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社会保险
双月刊
1673-6729
12-1385/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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