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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听取他们(指未成年人——作者注)的意见"的沿袭和强化,赋予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自我决定权,只要不伤害他人和未成年人自己。但是这样的观念,还不能得到大部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此深入探究该条款的价值基础仍然很有必要。从法理上看,保护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结果,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而且也不违反中国传统家庭美德。当然仅有理念也不能保证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有效落实,未来《民法典·亲属编》还需进一步在改名、劳动、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细化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范围,对剥夺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加未成年人本人、亲属及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亲属、教师、医生等人员强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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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完善
来源期刊 私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传统家庭伦理 《民法典·亲属编》
年,卷(期) sfc,(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96
页数 19页 分类号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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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骆正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10 8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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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总则
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传统家庭伦理
《民法典·亲属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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