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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允许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并不必然侵犯已故用户和第三人的隐私,这既是因为已故用户的继承人通常本身就有维护死者隐私的动力,也是因为与网络虚拟财产类似的书信业已被现行法认可为遗产。相反,为有效维护已故用户的隐私,最佳方式是让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继承人继承该财产。但基于对用户自主权的尊重,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被用户在生前主动删除或明确表示不得继承,该网络虚拟财产就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当然,如果继承人所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涉及已故用户或第三人的隐私等正当权益,继承人应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不能随意处分。此外,立法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后,也需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成本与风险进行平衡,并明确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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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研究
虚拟财产
继承
立法研究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物权
浅析服务合同视角下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
合同法
民事权利保护
价值评估
侵权责任法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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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隐私是阻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由吗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 隐私 用户自治 数字垃圾
年,卷(期) cjfx_2019,(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63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68 396 12.0 18.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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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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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
隐私
用户自治
数字垃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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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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