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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现行法律尚未专门规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但食品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有较多重合的内容,因此可以作为其制度构建的参考。消费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赋予食品安全领域可能直接遭受侵害的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适格当事人资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合作治理的表现形式,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基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和食品安全多元共治的理念,扩大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消费者个人和社会组织满足相应条件时,赋予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助于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最佳的食品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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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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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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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规制视野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扩张
来源期刊 法治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规制 食品安全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年,卷(期) fzsh_2019,(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2-101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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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礼乐 深圳大学法学院 3 10 2.0 3.0
2 高建成 深圳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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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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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
食品安全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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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治社会
双月刊
2096-1367
44-1722/D
16开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广东警官学院
46-576
201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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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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