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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人船符合船舶的传统定义,是法律意义上的船舶,但目前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无法获得我国国籍登记、通过我国船舶检验。无人船可以满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免除"规则和"等效"规则的适用条件,也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良好船艺"和"正规瞭望"的要求。无人船产品的缺陷是未来无人船舶碰撞的重要原因,此时,民事责任主体既可以是海商法下承担过错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等,又可以是侵权责任法下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船舶生产者、销售者,甚至是无人船零部件、软件系统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无人船碰撞事故,船舶所有人、管理人与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全自动无人船的承运人无法享受海商法上的航行过失免责权利,但可继续限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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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无人船合法性与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无人船 合法性 责任承担
年,卷(期) 201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0-105
页数 16页 分类号 D9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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