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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张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观点已成为我国盗窃罪规制实践和理论中的新主流说。但行为对象的泛化和抽象化会'反噬'盗窃罪的行为构成,导致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有必要对作为盗窃行为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设立限定标准。从盗窃罪的客观不法结构看,盗窃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转移占有,而占有是一种支配,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具备可支配性。除狭义的财物外,只有可支配的财产性利益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财产性利益可支配标准具有方法论层面的功能和融贯法律体系的价值,能够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划定合理边界,确保财产性利益型盗窃罪的准确认定和妥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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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作为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分析——可支配标准的提倡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盗窃罪 行为对象 财产性利益 支配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9-238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924.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莫洪宪 武汉大学法学院 178 1342 19.0 27.0
2 尚勇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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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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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行为对象
财产性利益
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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