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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许多国家陆续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金融经营者的前契约信息义务,以期消弭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围绕四点展开论述:第一,经营者前契约信息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以消费者形象、私法自治内涵以及消费者交易形式的变迁为思考进路可得出肯定性结论。第二,前契约信息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在内容设置上,确定信息全面和信息过量之间的'黄金分割点'至关重要。在履行方式上,应以提供标准化信息文本为主,个性化口头履行方式为辅。第三,违反义务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若违反属于附随义务之信息义务,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损害尚未发生却有发生之虞时,应赋予消费者撤销合同之权利。第四,对该义务功能性的反思。信息义务并非万能良药,其需与介入程度更强的市场补偿原则配合适用,实现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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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前契约信息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及法律适用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
来源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前契约信息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 私法自治 结构性劣势
年,卷(期) 2019,(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76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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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艳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0 9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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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契约信息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
私法自治
结构性劣势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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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月刊
2096-6636
31-2161/C0
16开
4-280
195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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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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