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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怠于侦查有徇私枉法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的行为,要加大监督制约力度,通过加强立法以及检察机关采取审查案卷、查阅台帐、纠正违法等方式加强监督。一、公安机关“立案不侦”的具体表现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法律规定并非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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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公安机关“立案不侦”加强监督的再思考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徇私枉法 公安机关 侦查活动 加强监督 监督制约 立案 加强立法
年,卷(期) 201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5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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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纯厚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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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检察机关
徇私枉法
公安机关
侦查活动
加强监督
监督制约
立案
加强立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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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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