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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未对通谋虚伪表示的对外效力进行规定,违反立法计划,形成了法律漏洞。本文在借鉴日本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试图通过解释我国实证法上的对抗规则有关条款为该条文的法律续造提供进路,即为《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设置但书"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便将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纳入实证法视野,发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功能。该规则的必要性在于以具有强可归责性的通谋虚伪表示代替权利外观的要求,在不具有权利公示方式或者权利公示方式不具有公信力的场合可以避免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所导致的价值判断落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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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适用基础——以《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法律续造为中心
来源期刊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法律漏洞 法律续造 对抗规则 善意取得
年,卷(期) 202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0-237
页数 18页 分类号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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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我行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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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通谋虚伪表示
法律漏洞
法律续造
对抗规则
善意取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半年刊
16开
四川省成都市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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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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