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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应按实体问题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程序问题通过非诉程序处理的逻辑解释。执行前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其法律效果是债权人为自己创设一个限制或者阻却强制执行请求权的义务,因此,在债权人不履行时,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实际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处分型执行和解协议是诉讼合意,其本身不具备可争议性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只得恢复执行;创设型执行和解协议在结构上存在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部分和超越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部分等两部分内容,如果后者具有相对独立的私法属性,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即可同时享有恢复执行和另行起诉的权利。《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规定的"不履行",应当参照《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理解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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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恢复执行抑或另行起诉——以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为中心法律实务园地
来源期刊 现代法治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执行和解 类型化 恢复执行 另行起诉
年,卷(期) 2020,(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4-150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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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执行和解
类型化
恢复执行
另行起诉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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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法治研究
季刊
35(Q)0077
16开
福建省厦门市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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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总被引数(次)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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