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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实质界限在于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标准虽然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不宜作为个案判断的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应是明确的,那就是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涉保健品欺骗行为属于常见的刑民交叉行为,判断入罪与否应重点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除具有欺骗的故意外,还需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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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
合同
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
法律特征
论诈骗罪既遂认定的标准及其具体应用
诈骗
既遂
未遂
失控说
财产凭证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研究
盗窃罪
诈骗罪
交付
交付行为
集资诈骗罪及其特点分析
集资诈骗
诈骗犯罪
犯罪特点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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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涉保健品欺骗行为应准确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叶某健等28人诈骗、周某华帮助毁灭证据案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诈骗罪 民事欺诈 保健品欺骗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年,卷(期) 2020,(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6-283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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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诈骗罪
民事欺诈
保健品欺骗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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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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