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对《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理解,仅仅从单方面、个人的、主观的立场出发,来考虑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问题是不够的,不成立的.是否有理由,是法官在诉讼中的判断,并非是相对人认为其有理由,而是法官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种有理由的判断,不仅是诉讼程序上对双方当事入主张、陈述、抗辩、举证、质证、辩论的判断,而更是一种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之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实体法规范上规定要素的判断结果.有理由相信是考虑法律行为双方的利害关系以及相关各方面的事项之后,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应当认为是妥当的理由.本文认为应该从社会的、客观的立场出发,全面分析考察各方面事项,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
推荐文章
《民法总则》对航运法律的影响
《民法总则》
绿色原则
法源
航运惯例
特别法
一般法
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解读
民法典第1177条
自助行为
立法背景
司法实践
司法解读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
虚构行为
隐藏行为
恶意串通
善意第三人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何谓“有理由相信”——对《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评析
来源期刊 法律适用 学科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有理由 无理由
年,卷(期) 2020,(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官说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8
页数 9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2)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9(1)
  • 参考文献(1)
  • 二级参考文献(0)
2011(1)
  • 参考文献(1)
  • 二级参考文献(0)
2020(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表见代理
有理由
无理由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适用
半月刊
1004-7884
11-3126/D
大16开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234
总下载数(次)
21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