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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以及前手的定义。该条对前手定义不周延,前手应限于背书人和保证人。对第二款中的“之前”一词,应作逻辑概念理解。第一款中的“其前手”表述不清,准确的理解是“其直接前手”。税收、继承、赠与三者性质不同,不宜混作一条,应分条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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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票据法》第11条之解读与思考
来源期刊 法学(汉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前手 对价 票据权利
年,卷(期) 2020,(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7-501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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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学(汉斯)
季刊
2329-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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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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