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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其中,观点一认为,应将部分人工繁育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从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犯罪对象中排除;观点二认为,应严格适用司法解释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犯罪对象。本文就上述两种观点进行评析,以期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第34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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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刑法第341条第1款犯罪对象范围的争议观点评析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犯罪对象 濒危野生动物 理解与适用 司法解释 非法猎捕 人工繁育 观点评析
年,卷(期) tjjcb_2020,(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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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庞悦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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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犯罪对象
濒危野生动物
理解与适用
司法解释
非法猎捕
人工繁育
观点评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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