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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87号)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4年10月1日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清退.请问,对于退休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究竟应从何时开始清退?是《暂行办法》的实施之日(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还是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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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从何时追回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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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7) 所属期刊栏目 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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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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