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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公司有职务关系的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在其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存疑时,可能导致债务主体不明的问题,从而引发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的争议。对此,在签有合同书的情形下,可参照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判断行为性质,认定债务主体;在没有合同书的情形下,若行为人能证明相对人知晓职务关系,也可参照表见代理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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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不清时债务主体之认定 以李某诉高某、闽意公司案为例
来源期刊 中国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债务 个人债务 表见代理制度 判断行为 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行为 个人行为 认定
年,卷(期) 2020,(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2-75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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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司债务
个人债务
表见代理制度
判断行为
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行为
个人行为
认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审判
半月刊
1673-5498
11-5414/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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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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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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