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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三审稿中对于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作出了修改,对于证监会监管的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人员范围有所扩大,从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同样有广大影响力的有关人员变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这样对于主体的修改看似微小,却实际上关乎每一位股民.由于现在互联网传播信息的快速性、去中心化的特点,为了使市场更加稳定,这样的修改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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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论《证券法》三审稿中关于虚假信息传播主体的变更
来源期刊 产业与科技论坛 学科
关键词 证券法 证券交易 虚假信息 信息传播 传播主体
年,卷(期) 2020,(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2872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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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婧瑄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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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证券法
证券交易
虚假信息
信息传播
传播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产业与科技论坛
半月刊
1673-5641
13-1371/F
大16开
河北省石家庄市
18-181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3551
总下载数(次)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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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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