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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答复中指出,根据《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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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
来源期刊 农业知识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0,(23) 所属期刊栏目 郑策法规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2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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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业知识
半月刊
0546-9597
37-1007/S
32开
山东省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24-19
195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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